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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关于发布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》的通知
(国发〔1988〕15号)
来源: 作者:摘自《广东省自学考试报考必读》 2007-10-25
 

 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、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

 现将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》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 

国务院

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

 

 



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

 

第一章       

第一条    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,完善高等教育体系,根据宪法第十九条“鼓励自学成才”的规定,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    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,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,是个人自学、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。

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,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,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,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,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、科学文化素质,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。

第三条  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不受性别、年龄、民族、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,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。

第四条  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,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,讲求社会效益,保证人才质量。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,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,设置考试专业。

第五条  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(基础科)、本科等学历层次,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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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词: 自考|条例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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